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的规定,按照上级财务检查要求,现将缴纳工会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按月交纳会费的义务。凡我校教职工皆为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
2.会费的缴纳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试用期工资×0.5%×12,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不计算交纳会费。
2012年新来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交纳为:(职务工资+等级工资)/试用期工资×0.5%×本校工作实际月数。
为方便计算,当年会费按照同年度1月份工资标准收缴。
3.各分工会要按照上述标准收缴会员会费,并做好登记、统计,于3月22日前上交到财务处李野处。
4.各分工会上交的会费,将作为各分工会职工福利或活动经费。
5.各分工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使用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