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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制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竞聘任用工作条例

时间: 2011-09-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竞聘任用制度,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总支、学院学生会干部和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第三条竞聘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品学兼优,同学拥护;

三、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通过竞聘任用,建设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新老结合、以老带新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二章竞聘任用条件

第五条竞聘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非应届毕业生。

二、热爱祖国,关心学校、学院发展建设,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具有较高的服务意识。

三、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活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五、身体素质好,心理健康,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策划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竞聘主要学生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竞聘学院团总支副书记的,一般应担任过部长职务或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职务两年以上。

二、竞聘学院学生会主席的,一般应担任过学院学生会副主席或部长(含副部长)职务一年以上,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职务两年以上。

三、竞聘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的,一般应担任过学生会、团总支干部或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职务一年以上。

四、竞聘各部部长的,一般应担任过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五、特别优秀的学生,因工作特殊需要,不受上述资格限制,可破格竞聘。

第三章竞聘任用程序

第七条竞聘任用院团总支、院学生会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院评议委员会由年级辅导员、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每个班级班长、团支书及1名学生代表组成;

二、制定年度学生干部竞聘任用工作方案,公布职位、竞职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三、个人申请报名;

四、竞聘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五、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竞聘演讲,评议委员会现场测评推荐,同意票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侯选人;

六、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确定人选;

七、对确定人选进行公示;

八、公示无疑议后,填写《食品与制药学院学生干部登记表》并正式任命。

第八条竞聘任用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竞职的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个人申请报名;

三、符合条件者,在所在班级竞聘演讲,班级同学现场测评推荐,同意票居多的,确定为初选人

四、对于初选者,在征求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意见后确定侯选人。

五、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确定人选;

六、对确定人选进行公示;

七、公示无疑议后,填写《食品与制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登记表》并正式任命。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九条 竞聘任用的所有学生干部均实行任期制度,每一个任期为一个学年,可以连续竞聘。

第十条 对竞聘任用的学生干部中,初次任职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所任职务。

第十一条 竞聘任用的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所任职务:

一、 升为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

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学校记录处分未解除的;

三、或者其它原因,应免去所任职务的。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竞聘任用学生干部时,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 任何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聘任用工作,不得以个人决定任免等形式,代替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 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干部竞聘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三、 任何人不得泄露民主测评和讨论决定等有关环节的情况。

四、 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干部竞聘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任何人不得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学生干部不准在竞聘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