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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

时间: 2011-10-18      浏览次数:

绥化学院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审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后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二条 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之前,党支部必须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考察。

第三条 预审主要材料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政审材料、学习成绩单(学生)、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材料(学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党校集中培训情况材料、基层党组织考察情况等。

第四条 预审方法和内容:

1.预审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员具体进行预审。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强、发展党员工作比较规范的基层党组织,可由学院党委授权负责预审。党委组织部要制定授权预审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预审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授权预审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制约,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2.预审主要内容包括: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的工作过程是否严密、必要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履行的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的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党员的条件等。

3.预审时可根据预审内容,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审阅材料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4.党委组织员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反馈给基层党组织。经预审合格,同意发展后,发展对象方可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其入党。

5.党支部要根据党委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的意见,对预审后同意发展的对象,进行公示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暂不具备发展条件的要继续教育培养;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党支部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查。

第五条 下列对象必须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进行重点预审:1.毕业前一个学期拟发展的学生;2.重新入党人员:3.统战部门管理的党外人士;4.曾犯有严重错误并受行政或学院纪律处分的;5.在重大事件中犯有错误或表现情况不清楚的;6.曾被公安部门拘留、逮捕或判刑的;7.曾参加各类非法组织或反革命组织的;8.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把关的其他发展对象。

第六条 学院党委要明确实行预审制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严把“入口”关,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在预审中发现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党委要督促基层党组织责令整改;对不按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