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学院的教学质量、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为规范学生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 考前发现在桌椅、墙面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 故意拖延时间在考场内逗留。
9. 离开考场后未经允许擅自返回考场。
10.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11.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向他人借用考试用品。
12. 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监考教师应首先对考生发出现场警告。
第五条 现场警告无效,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第三条第1-7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记过处分;对违反第三条第9-10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严重警告处分;对违反第三条第11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警告处分。
第六条 对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考试违纪的考生,专科生取消专升本资格;该课程无考试成绩,在成绩登记时注明“违纪”字样,记入其档案,并不允许参加正常的补考或重修考试,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章 作弊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科目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4. 抢夺、盗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 在考试过程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等)。
6.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 其它作弊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第八条第1-2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处分;对违反第八条第3-8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若作弊行为认定为蓄谋已久或伙同他人实施的,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考试作弊未开除学籍的学生,专科生取消专升本资格,本科生取消学位;该课程无考试成绩,在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字样,记入其档案,并不允许参加正常的补考或重修考试,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绥化学院学生考试条例》(绥院院发[2005]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